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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如何认定?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亦称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

  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是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予以确定。因此,不能按医疗单位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由谁负担?

  支付生活护理费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

  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依据法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依据上述规定,护理费赔偿由用人单位或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且护理等级不同,支付标准也不同。

  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那么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支付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部分。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或终止?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或终止。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并安排退出工作岗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并安排其从事适当工作或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的,劳动关系终止。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6/id/52554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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