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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假离婚:丈夫假戏真做,妻子人财两空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为了享受税收、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夫妻之间假离婚、真购房的现象并不鲜见。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约定不清,一旦发生双方未曾预想到的突发情况,产生形形色色的纠纷就在所难免。为了享受较低首付和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北京的陈女士与李某办理了“假离婚”,但结果却让陈女士追悔莫及:丈夫假戏真做,自己却“人财两空”。近日,北京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共有纠纷一案,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陈某(女)与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同年生有一子,因现有房屋较小,夫妻双方打算再购置一套房屋。丈夫李某以单身人士才能享受较低首付和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为由,建议夫妻二人“假离婚”。获得妻子陈某同意后,双方草拟了离婚协议,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陈某与李某还住在一起,生活无其他变化。新房装修好后,陈某数次提出复婚,但李某均未同意。期间,陈某偶然发现新房有其他女性化妆品等物品。双方矛盾升级,争吵不断,最终对簿公堂。陈某起诉称双方系“假离婚”,故要求确认其对新房享有一半产权,并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李某称双方确因感情不和才导致离婚,系“真离婚”,同时称新房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与陈某无关。一审法院认定房屋系离婚后男方单方购买,并由男方偿还贷款及居住,综合认定房屋归男方所有。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房屋系离婚后购买,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离婚后产生的风险有预见。故对陈某主张由于自己受骗离婚、法院应当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归其所有的上诉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近年来,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为了享受税收、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夫妻之间假离婚、真购房的现象并不鲜见。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约定不清,一旦发生双方未曾预想到的突发情况,产生形形色色的纠纷就在所难免。

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假离婚”。我国婚姻制度实行的是登记制,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并无区别。

在此,特别提示夫妻双方“假离婚”存在以下三种风险:

一、单方假戏真做。

漫漫人生路,随着学识阅历的增加,夫妻的感情、思想难免会发生变化。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可能会发生一方不想复婚的情况,由于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另一方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二、净身出户须三思。

为规避限购政策,夫妻双方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名下无房的一方重新购置新房产。如果获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复婚,则无房一方则会面临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即使双方复婚,不论是根据《离婚协议》获得的房屋还是离婚后单方重新购置的房产,分别属于各自第二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再次离婚,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三、离婚后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相同。离婚后,双方应当按照签署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同时若无特殊约定,离婚后各自取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再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财产。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10/id/23174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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