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运动已经成为一种都市生活时尚,私教一对一指导更是专业健身的标配。然而在健身房燃烧卡路里的同时也难免会遇到法律风险。北京一中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因健身办卡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热爱运动的李女士曾于2017年10月和康乐健身机构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李女士购买个人半年健身卡。同时双方签订私教课程购买协议,约定李女士购买私人教练课程,合同上盖有预售卡种不转不退、口头承诺无效的公章。李女士向健身机构支付了个人半年卡服务费2700元和私教服务费12 800元。之后李女士再次签订合同购买6300元的筋膜放松课程。
然而,上了一段时间私教课程后,李女士主张健身机构的私教员工赵某多次对其进行言语骚扰,并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李女士与健身机构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女士反映不想让教练员赵某带了,赵某几次要约李女士出去,引起了李女士的反感。而健身机构员工则回复:“他(赵某)人品有问题,我发现了,我现在处理,我会尽快解决。这件事只限你和我知道就可以了。”
其间李女士还填写了会员投诉记录表,称私人健身教练赵某对本人有口头性骚扰与具体行为,其对此感到害怕,会出现心理与生理的心慌、心悸、出汗、发抖的现象,表中还有手写字体载明了李女士剩余课时等详细信息。眼看着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李女士一气之下将康乐健身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女士因私教赵某在授课过程中对其有超出课程需要的言语和约其出去吃饭的行为而产生不满,并在会员投诉记录表上填写了投诉意见,会员投诉记录表上记载了李女士的剩余课时等详细信息,应视为李女士于当日向健身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后的费用支付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协商,针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退款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对于健身机构主张的合同中有课程不可退不可转的约定,由于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显然排除了李女士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退换的权利,应属无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解除,健身机构应退还李女士服务费16371元。
健身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对李女士有骚扰行为,办卡时健身机构给予了李女士较大幅度的优惠并明确告知不退不转,李女士如坚持单方解除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扣除实际使用金额。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多次向健身机构员工反映赵某存在超出履行合同需要的行为,该员工未对此提出异议,且明确表示,“他人品有问题,我发现了,我现在处理,我会尽快解决。这件事只限你和我知道就可以了。”根据上述事实,法院确信健身机构的教练存在不当行为具有高度可能。
一般而言,体育健身是为了追求身体健康、心情愉悦,以达到人的全面发展。本案中,健身机构未能合理约束其教练,在合同履行期间,健身机构教练的不当行为已经对李女士造成困扰,双方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在此情况下,合同目的显然不能实现,故法院确定解除之日为李女士填写投诉记录表之日。虽然合同中有“不转不退”的条款,但此种格式条款约定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合同解除后,相关服务费应予退还,至于具体金额,考虑李女士支付金额、双方实际履行期限等因素,经核算,北京一中院认定一审判决健身机构退还李女士服务费16 371元并没有损害健身机构的合法权益,应予维持。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随着现代社会对身体健康的关注增加,愈来愈多的人选择步入健身房,在提升身体素质的同时享受健身活动的乐趣。健身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多实行储值型办卡,然而这类办卡模式使得在产生纠纷时,消费者与健身房往往因退款问题争执不下。
除了选择正规健身机构参加健身活动之外,消费者在办卡前应仔细阅读健身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当损害。
同时,消费者还应保管好相关合同、交费单据、沟通记录及参与课程次数或使用卡时长相关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争议产生时更好地举证证明。
健身机构也应提升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性,除了完善健身环境、确保健身安全外,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为消费者提供舒适、放心的服务体验。
同时,健身机构应记录并保存好消费者办卡的时间、金额及其使用详情的相关信息,并避免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加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