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党领导的人民司法审判理念、方法、经验的总结,是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马锡五审判方式根植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伟大实践,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生动诠释,在人民司法发展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追求的“为民、利民、便民”和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原则在今天仍有着鲜明的时代意义,闪耀着历久而弥新的时代光芒。在新时代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背景下,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生成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的名字命名的。马锡五从1943年3月开始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庭陇东分庭的庭长。他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视,亲自参加案件审理。他经常有计划地下乡,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了一些错案,受到群众的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于形式;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了解案情,提倡深入群众,深入田间地头去调查研究,反对审判中的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强调司法为民,主张和老百姓打成一片,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这不但弥补了审判员法律知识不足及法律条文欠缺对工作的不利影响,而且以灵活的审判方式赢得了对封建法制和国民党繁杂六法有着恐惧心理的广大贫苦百姓的极大欢迎。他曾说:“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马锡五还强调审判与调解的结合,明确司法工作的目的是解决纠纷,维护秩序。这既满足了群众对法官伸张正义的客观期望,又让当事人的诉求得到了充分表达。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它适应了抗日根据地社会性质演变的客观要求。当时,抗日根据地的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政治上建立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经济上实行了减租减息政策,颁布了土地条例、劳动保护条例等法规。社会制度的变化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人民司法制度及革命的审判方式。而群众智慧和广大司法干部的创造精神,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力量源泉。如巡回审判方式自苏区即已开始实施,当年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同志就曾到瑞金县下乡,解决两村争水利的纠纷。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集中体现,是对审判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马锡五是扎根于陕北苏区的革命干部,群众的智慧哺育了他,他也将自己的心血和精力贡献给了人民司法事业。他熟悉陕北的风土人情,了解群众的疾苦,并深深扎根于群众之中。1942年,毛泽东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1955年,毛泽东在接见全国司法会议代表时,曾握着马锡五的手热情而又风趣地说:“马锡五你来啦!你来了,事情就好办啦。”马锡五逝世后,董必武当即写下了一首情真意切、脍炙人口的七律悼念诗:昨日惊闻噩耗传,法曹顿失一英贤。民刑案理三千卷,风雨同舟十二年。未及病床谈片语,只瞻遗体痛长眠。边区惠爱人思念,道马青天不置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也赋诗一首,悼念马锡五这位“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棵树”,人民念念不忘的“马青天”。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内涵
我国的人民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不是全国解放后才有的,是在摧毁地主买办阶级、反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的革命纲领和方针政策,不断总结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逐步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主要包括: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言传身教;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等。
一是坚持便民、为民原则。马锡五在司法实践中,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实行了一系列便利人民诉讼的方法。他携卷下乡,亲自到事发地点,联系群众,就地办案。他审理案件,询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敷衍、不拖延,不拘于形式,不怕麻烦,群众随时随地都可以找他。马锡五所审理的华池县婚姻案就是封捧儿路遇他,拉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案件审理在当地一院落进行的。
坚持便民、为民原则,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方式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方便。首先,应明确公布案件受理的具体程序及材料要求,最大程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科技与司法审判相结合,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实现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说理,力求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其次,法官应该主动“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在基层设立派出法庭,方便基层民众参与诉讼。我国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异仍然较大,部分地区经济欠发达,教育水平不高,民众法制意识淡薄。法官应主动深入田间地头向老百姓进行法制宣传,特别是和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婚姻家庭、房产继承、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法律和案例。再次,法官还应该深入基层社区,了解和掌握农村村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国家法律的有益补充,能较好地调整基层社会关系。对于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村规民约应大力支持和倡导。
二是注重调解、调判结合。注重调解和调判结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重要原则。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注重解决纠纷形式的多样性,追求案结事了人和。司法裁判应追求结果的合理性,既要合乎法律,又要为人民所认可,既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要得到案外群众的拥护。调判结合需要特别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社会舆论的评价及对今后的示范引领效应。
我国自古是一个宗法社会,血缘和宗族关系复杂,人情在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在这样的社会里,什么是高尚行为,什么是不道德行为,谁是谁非,在民众心目中应有明确的价值判断,有时甚至比国家成文法更深入人心。因此,法官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调解,确保当事人双方在案件审结后能够继续在熟人社会中和谐相处。调解结案也有利于案件执行,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双方都比较满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般不会出现拒不执行的情况,无需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会使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调解结案还有利于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不是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当事人,而要阐明法律的规定,用法治原则来教育说服当事人。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就是针对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改革是一个逐渐淡化法院职权,不断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过程。应更为注重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调解正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积极性,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当然,强调在案件审理中注重调判结合应避免两种极端化的倾向。一是法官充当“和事佬”,不问是非,不分黑白,一味地促成案件和解,却不审明事实,甚至追求“零判决”。二是为了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发挥调解积极效果的前提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充分阐明事实的基础上达成了较好地谅解,自愿接受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新发展
诞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检验和完善进步,在当下法治建设中仍需大力弘扬。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拘泥于某项具体的工作措施,而是要结合新的社会实践,不断拓展深化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使其精神实质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得到更好地阐扬。
一是正确处理法官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的关系。根据个案行使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群众广泛认可的重要原因之一。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民众普遍存在希冀出现完美主义清官的心态。这种清官作风正派,能实现民众的“正义”诉求,更重要的是拥有处理案件的绝对自由裁量权。马锡五正好吻合了民众的这一心理预期。然而,马锡五自由裁量案件的历史场景是法律、法规极不健全,很多时候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在此情况下,马锡五根据当时审判案件的一般原则“保证抗日的顺利进行,打击敌对反动分子”来进行审判。历史证明,马锡五在审判中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得到了民众的肯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不同的司法人员,处理结果是否一致具有不确定性。
我国现有司法体系中,法官没有创设法律的权力,即便是解释法律也应该受到严格限制。正如亨利·梅利曼在《大陆法系》中所言:法官应该更多的遵循“确定”的原则,而不是“衡平”,更不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决定是非曲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与人之间的地理、血缘纽带已开始打破。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也导致了利益格局和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人们很难确立统一的道德观念,也很难有普遍认可的绝对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该在成文法律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原则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是正确处理司法为民与民意司法的关系。法治社会的人民性应该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在司法裁判中简单地按照群众的意愿判案。我们有科学的立法机制使成文法律最大限度体现人民的意志,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群众意见征求制度等。在司法程序中,审判公开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但是不能把司法为民等同于民意司法。民意司法是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完全依据群众意见、社会舆论处理案件。法律是一门科学,司法也是一门科学,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判必须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司法工作者来进行,而不能简单按照民意处理。因为群众运动是一种风暴式的革命运动,它主要是依靠群众的直接行动,而不是依靠法律。(董必武语)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司法为民、深入基层也并非完全按照民众的意见办案,而是力求从基层民众身边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尽可能合情合理的判断。任何案件的发生总有一定的时间、空间和地点,而这些因素又必然被或多或少的群众掌握。因此,在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过程中,以证据的形式适当了解群众意见就显得极为重要。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原则,始终保持理性、客观、冷静的态度,决不能为了迎合舆论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通过畅通司法公开的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力求实现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
三是正确处理司法便民原则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方便、简易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特征,只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审理案件的程式、地点、时间和旁听人员均可不受限制。如法院免收一切诉讼费,不管当事人有无诉状都要受理,无诉状的审判员要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我国历史上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司法实践仍强调法律的实体意义,忽视诉讼程序自身应有的价值,影响了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便民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也包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潜在法律风险。一味追求便捷可能牺牲程序正义,特别是突破法律规定的便捷,会使实体公正最终实现具有较大偶然性。
程序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的体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法治社会的共识。司法实践证明,离开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便无法保证,不存在脱离程序公正的实体公正。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司法便民原则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居中进行法律释明等。
在抗日根据地时期,以马锡五为代表的边区司法机构创造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样一种比较新颖、民主的审判方式,无疑是历史的进步。时代的变迁并没有改变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实质,那就是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调处息争。这些也恰恰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时代光芒。在新时代,我们应当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郑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