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姜子牙》延期大半年后,终于在国庆期间上映。剧中姜子牙的法术高强,而姜子牙历史原型姜尚的法治贡献更卓越。从辅佐周文王、周武王灭商兴周,到受封齐地治国理政,姜尚的平生功业,无一不深深地打上了法治的烙印。
垂钓渭滨
关于姜尚的早年经历,史书记载不一,以致司马迁只能在《史记·齐太公世家》中连用“或”“或曰”来表示具体情况可能是这样的,也可能是那样的。综合各种史料,主要有五种说法。
一种说法来源于《史记》,说姜尚“博闻”,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晓人和,明阴阳,懂八卦,晓奇门,知遁甲。在商朝为纣王服务,因“纣无道”,就“去之”,最终投入周文王怀抱。
第一种说法来源于《孟子》《史记》,说姜尚隐居在东海之滨。姜尚隐居时,商朝为遏制周国的扩张势头,将周国国君季历杀掉。季历之子姬昌即位后,发动对商朝的战争,结果被商纣王所俘。周国大臣就请姜尚出谋划策,姜尚遂为周国效力。
第三种说法出自屈原《离骚》等,说姜尚当年在商朝首都朝歌杀牛,姬昌去请教国事。姜尚言道,“下屠屠牛,上屠屠国”。姬昌听闻,“喜,载与俱归也”。
第四种说法来源于《战国策》和《说苑》,说姜尚是上门女婿,可他“田不足以偿种,渔不足以偿网”,最后被赶出家门。
第五种说法最经典,也最为大家熟知,据《战国策》等记载,姜尚胸怀经天纬地之才,手握鬼神莫测之术,可惜报国无门。后听说姬昌知人善任,就到周国国都附近的渭水垂钓,以求赏识,同时观察姬昌是否名实相符。
断讼虞芮
姬昌到渭水北岸打猎,见姜尚“坐茅而渔”,就前去寒暄,问姜尚“子乐渔邪”,我看先生兴致不错,应该是个喜欢钓鱼的人。姜尚回道,“君子乐其志,小人乐其事,吾渔非乐之也”,君子以抱负为乐,普通人以爱好为乐,钓鱼不是我的爱好,我并不以之为乐。言外之意是其志向远大,不乐垂钓逍遥。
姬昌见姜尚谈吐不凡,遂与之深谈。言罢,姬昌大喜过望,当即“载与俱归”,与姜尚同车回城,并拜其为太师。
姜尚得到一展怀抱的机会后,建议姬昌抓住纣王“败法乱刑,上下不党,亡国之时”之机,对内收揽民心;对外将周族的洛西之地献于纣王,请求纣王废除“炮烙之刑”,树立敢为天下人请命的形象,扩大在诸侯中的影响力。
在姜尚兴周灭商的战略中,最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事情就是断虞、芮之讼。据《史记》《毛诗正义》等记载,“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虞国、芮国 “相与争田”,发生领土纠纷,“久而不平”,两国国君就“相与朝周”。
虞、芮国君刚进入周国地界,就见“耕者让畔,行者让路”,农夫互相让田,行人互相让路。走到周国国都,见“男女异路,斑白不提挈”,男女老少都互相谦让。进入周国朝堂,见“士让为大夫,大夫让为卿”,士让大夫先走,大夫让卿先行。
虞、芮国君还没见姬昌和姜尚的面,就“皆惭”,长叹一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只取辱耳”。回去后,虞、芮“乃相让,以其所争田为间田而退”,把有争议的土地划为缓冲地。各诸侯国听闻此事,纷纷表示,“西伯盖受命之君”。不久“天下闻之而归者四十余国”。
“断虞芮之狱”事件在周国发展史上意义非凡。虞、芮作为商朝的属国,发生纷争不去找商王调停,而是请求周国裁决,说明周国已经开始成为一些小国的实际宗主国。周人将此年称之为“受命之年”,姬昌随之称王,是为文王。这就是“文王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
依法治齐
文王去世后,其子武王姬发即位。在姜尚的辅佐下,武王“平商而王天下”。姜尚“谋居多”,因功被封东海齐地,成为齐国开国始祖,史称齐太公。
商人起源于东方,商朝的统治重心亦在东方。周朝灭商后,商人在东方仍然有大量的反抗势力在集结,对新生的周朝虎视眈眈,以致后来发生商纣王之子武庚叛乱。因此,在周朝新建、齐国甫立、局势不稳的特殊政治背景下,姜尚在齐国首先采取了严刑重典治国的策略。
据《韩非子》载,齐国有“狂禹、华士昆弟二人,不臣天子,不友诸侯;耕作而食,掘井而饮,不事仕而事力”。姜尚请他们入仕齐国为百姓服务,三次登门拜访,二人均避而不见。姜尚怒了,言道“彼不臣天子者,是望不得而臣也;不友诸侯者,是望不得而使也。不仕则不治,不治则不忠,吾恐其乱法易教也”。说罢,姜尚下令将二人执而杀之。
在行重法迅速稳定齐国局面后,姜尚“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据传制定了《彻法》《九府圜法》等经济法律,用法令引导规范民间经济行为,保护正当经营,防止官吏为非作歹,由是“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
齐国历西周东周八百年,在春秋时期最先称霸,战国时代始终是东方泱泱大国,一直主导七国争雄态势下的东方局势,无疑得益于姜尚在立国之初奠定的依法理政的治国思路。
六韬论法
姜尚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相传为其所著的《六韬》中。姜尚认为,治国理政头等要务在于贯彻法令、实行法治;法令必行可以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民众最基本的权益即“大利”;百姓“大利”得到保障,安居乐业,则可以彰显君主天下为公的大道、大德。
在立法上,姜尚主张尊崇天地大道稳定法律而不媚从世俗、受制流俗,“君不法天地,而随世俗之所善以为法,故令出必乱,乱则复更为法,是以法令数变,则群邪成俗,而君沈于世,是以国不免危亡矣”,“为国而数更法者,不法”。法律如果朝令夕改,必然失去权威性。
法令完备后,姜尚强调有法必依。文王请教姜尚,“愿闻为国之大失”。姜尚答道,“为国之大失,作而不法法,国君不悟,是为大失”,身为国君而不带头遵守法令、不依法办事,不愿意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就会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不法法,则令不行,令不行,则主威伤;不法法,则邪不止,邪不止,则祸乱起矣;不法法,则刑妄行,刑妄行,则赏无功;不法法,则国昏乱,国昏乱,则臣为变”,社会出现有功不赏、有罪不罚、大臣作乱等治理危机。
姜尚由此将国君纳入法治体系之中,将君权纳入法权,而非后世商鞅、韩非子等人将国君置于法治之上。姜尚法权高于君权,用法权限制君权的法治思想,几乎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绝响。
姜尚尤其重视官员要公平执法,提出“吏忠正守法者,尊其位”,要及时擢升奉公守法的官员。只有官员在执法上公平正义,法律才能发挥其保障社会公平底线的作用。
《六韬》在汉代以前就流传于世,尽管无法确定其是否真正为姜尚所作,但其中的法治观点,无疑体现了姜尚的法治思想,也是那个时代包括姜尚在内的官员士人对公共事务的集体思考和共同结论。
由于年代久远,后世传说中的姜子牙故事演绎成分居多,而正史记载中的姜尚史料也是异说纷呈,各家各派莫衷一是。但姜尚的法治贡献,却是青史凿凿,诸子百家亦是共同承认。姜尚的法治思想,深刻启迪了后世的法家学说;姜尚在齐国的法治实践,则成为中国古代依法治国的重要源头。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