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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发展网:现有法治环境下治理欠薪工作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 作者:

  欠薪这个老话题是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凸显出来的,而且它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然而正因为这个话题“老”,才需要时时提及,常抓常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施行,是继《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后,治理欠薪工作出的又一记重拳。

  现有法律体系下,治理欠薪工作在主要面临两个的困境。第一是直接起诉困难重重,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要先经过仲裁才能起诉,所以劳动者直接起诉困难重重。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第二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不予受理劳动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认为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导致劳动者维权陷入窘境。

  现有法律体系下,治理欠薪工作要处理好民事诉讼中可否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问题,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可否受理劳动者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在民事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中规定当事人维权选择途径是“可以”,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先经过什么程序才能走后面的程序,换句话说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均是多方索要无果,协商和调解都于事无补的情况下才去仲裁和起诉的。但是仲裁和起诉对于劳动者来说往往困难重重,在现有体制下,在有调解数量规定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往往要求劳动者要先去找下一级的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再来仲裁,人为设置一个调解关卡在仲裁程序前面。

  如果调解不成,经过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还要到法院去起诉,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要上诉,二审判决才是终审判决,如果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又有可能要经历二审程序。一个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经历完这些繁琐复杂的程序,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极其不利的,不仅不能及时拿到报酬,还要反复奔波,影响现在的生活和工作。而且在仲裁时,因为许多证据都是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获得,申请仲裁机构调取往往困难重重,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仲裁机构不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但是法院就可以。为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有效治理欠薪问题,建议应该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程序选择权在当事人,如果当事人选择直接起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必须受理,不应再以所谓的“仲裁前置程序”人为设置关卡为难苦苦维权的劳动者。

  在刑事方面,在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后,由于受到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等的限制,又惧于繁琐的仲裁诉讼程序,通常认为举报、控告是最有效的方法,甚至选择报警处理,但是对于劳动类经济纠纷,公安机关能做的就是调解,或者引导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控告。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后,依旧不予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再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可能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一旦构成刑事案件,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劳动者为了拿回自己的劳动报酬,往往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实践中,一些人却认为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劳动者拒之维权门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往往存在数量较大的被害人群体,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在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应该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从法律规定方面而言,《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被害人的劳动者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根据《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201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 ]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该份通知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不久公布的,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作出这样的规定,说明最高法对该类案件中是否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持肯定态度。笔者认为,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不管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还是从保护民生的角度,抑或是从涉案款项执行风险角度而言,被害人均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亦应受理。

  结语

  法律具有滞后性,现实需要的推动往往会诞生新的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纠纷、冲突“回应——治理”的法律,在制定和解释上应减少复杂性因素的影响。应对不断复杂变化的欠薪矛盾问题,法律自身应不断进行细化、整合的修订和解释,以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咬”定欠薪不放松,即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更应便民、利民,不应以复杂的程序人为增加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对于有歧义的法律条文要尽快作出修订或者解释。对于欠薪的仲裁、民事、刑事案件,仲裁机构和法院必须要快立、快裁、快审、快结、快执,要让劳动者在法律维权路上可以昂首阔步。(本文来源:新时代发展网古道西风 供稿单位:水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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